番禺区民商事经济合同诉讼法律咨询

日期:2022-02-07 16:32:10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广州供货合同约定收到发票再付货款,没收到发票能不付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买卖合同中卖家的义务是供货,买家的义务是付款,开发票仅是附随义务,不能因为一点货款没开发票就拒付货款。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供货合同约定买家收到发票后10日内付款,但法院都认为收到了货没有质量问题就应该付款,判决买家付款。

判决书节选:

买家公司、卖家公司确认卖家公司尚有122111.3元发票没有开具,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卖家公司与买家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家公司作为买方,其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卖家公司作为出卖人,其合同主要目的是取得相应的价款。本案中,卖家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买家公司,买家公司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出卖方的附随义务,在卖家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主要义务后,不论卖家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买家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虽然案涉《供货合同》中约定:“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乙方(卖家公司)开具等额之增值税发票交甲方(买家公司)。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十日内,结清应付货款”,但双方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卖家公司先开具发票后才由买家公司付款。其次,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买家公司已付的货款,卖家公司均已开具发票并交付买家公司,而买家公司至今并未付清卖家公司已开具发票项下的货款,买家公司明显存有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故意。再者,虽然买家公司应付货款中尚有122111.3元未开具发票,但卖家公司在庭审期间已明确表示同意向买家公司开具并交付该部分发票,买家公司亦表示同意接受,故买家公司以卖家公司尚有122111.3元发票未开具为由主张其对该122111.3元货款本息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院不予支持。买家公司对其尚欠货款数额为882114.87元并无异议,本院根据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判令买家公司向卖家公司支付货款882114.8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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